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4028诉前调确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一、借款本金1,000,000元,新疆伊犁州巩留农发行职工集资住宅楼项目尾款540,000元充抵借款本金后(不含工程管理费及税金,若前期已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申请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二次收取),被执行人***自愿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60,000元;二、被执行人***自愿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产生借款利息107,677元;三、被执行人***自愿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律师费19,000元;四、被执行人***如未按时偿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7%的双倍计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单,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4028诉前调确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 金 华 审判员 赛达合买提 审判员 ***拉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