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初12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18号裕阳小区3-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75元,余款10,275元由本院退还***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曾 敏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肖 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