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初12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18号裕阳小区3-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身权益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1.64元(***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690.82元,余款8,690.82元,由本院退还***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庞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