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456号
申请保全人:***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方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方冠**化妆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保全人新疆方冠**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82826.13元的财产。现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1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新2324执保439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方冠**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