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疆钰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钰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18号裕阳小区3-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安装公司)因与上诉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资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资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26.55元(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34,063.28元,由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234,063.27元由本院退回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比亚·*** 审 判 员 孟   祥   辉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崔   萌   超 书 记 员 叶   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