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9001民初290号
原告:****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11小区290栋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