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9001民初290号 原告:****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11小区290栋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兴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