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兵08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4)兵900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泉建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六项,改判北泉建安公司不承担责任;2.判决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绩效奖金是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设定一个奖金总额,绩效奖金的目的是激励员工超额完成工作,奖励员工的突出贡献。依据北泉建安公司一审提交的单位管理制度显示,绩效考核奖金并非绩效工资,年底全年考核符合条件,才会有相应的绩效考核奖金。***的管理办法培训测试卷足以证明***对绩效考核的事项、条件是明知的,***2022年至2024年在职期间并不满足绩效奖金支付的条件。受疫情影响,北泉建安公司2022年施工处于停滞状态且持续亏损,没有效益亦未产生利润,***也未提供实质性的工作,北泉建安公司不应支付***2022年绩效奖金。2023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涨,致北泉建安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再加上涉及法院被执行案款高达上亿元,未产生企业经济效益,***也没有突出表现,北泉建安公司不应支付***2023年绩效奖金。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绩效是按年考核。公司于2024年1月开始冬休至2月底,***自2024年3月27日再未到岗工作,工作未满一年,不满足绩效考核要求,北泉建安公司不应支付***2024年绩效奖金。***系自动离职,经北泉建安公司多次催促仍拒绝到岗,北泉建安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辩称,2022年疫情期间***负责的工地并没有封控,一直在为公司创造利润。121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当时工地没有停工,疫情期间团场还付过两次工程款。北泉建安公司是每个月都进行考核,考核材料都在公司,年底有一个总考核,***的绩效一直在前三名,规定是85分以上就可拿公司满额绩效工资,***的绩效都在90分以上,公司应当支付考核奖金。***离职是因为公司8个月没有发工资,责任在于公司,不在***个人。***在录音证据中也明确表示,发了工资才会回去上班。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泉建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北泉建安公司不支付***2022年绩效考核奖金36000元;2.北泉建安公司不支付***2023年绩效考核奖金32000元;3.北泉建安公司不支付***2024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奖金7500元;4.北泉建安公司不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3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泉建安公司于2005年4月6日在石河子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于2020年3月27日入职北泉建安公司,岗位为人事科员,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1日,***岗位调整为项目部施工技术员;2021年7月,***岗位调整为公司121团分公司副经理;2023年8月1日,***岗位调整为工程部副部长。***工作期间,各月工资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北泉建安公司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因本市处于封控期间,北泉建安公司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的90%即1530元为***缴纳社保并支付生活费。北泉建安公司提交了***工作期间工资册,记载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各月应发工资数额为:2023年1月8400元、2月9028.57元、3月15580元、4月9200元、5月15200元、6月12200元、7月12200元、8月7600元、9月8100元、10月7600元、11月7600元、12月6600元,2024年1月至3月各月均为7500元;上述期间各月实发工资数额为:2023年1月7547.63元、2月8176.2元、3月14347.63元、4月8347.63元、5月14347.63元、6月11212.8元、7月11007.2元、8月6545.2元、9月6530.2元、10月6504.26元、11月6072.87元、12月5172.87元,2024年1月6432.95元、2月6432.95元、3月2295.02元(备注扣除4天旷工4137.93元)。北泉建安公司已向***支付2023年12月工资5172.87元,尚未支付2023年7月至11月及2024年1月至3月工资。***认可上述北泉建安公司提交的工资册记载的应发工资数额。北泉建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三章薪酬制度记载,公司薪酬结构包括:(一)基本薪资,(二)学历部分薪资,(三)职称部分薪资,(四)注册证书部分薪资,(五)年限工资,(六)适岗性工资,(七)绩效考核奖金等七部分组成;绩效考核方式依照逐级聘用逐级考核的方式,实行年终考核制,分管副总对所分管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科员进行考核,分公司、项目部绩效考核方式按照《分公司、项目部绩效考核程序》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奖金是北泉建安公司每年根据亿嘉达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的考核奖;绩效奖金的来源、分配方式参照亿嘉达公司相关办法执行;公司人员薪资标准中副部长薪资标准为月发薪资7000元,基本薪资84000元/年,绩效考核奖金36000元/年;绩效考核奖金年底根据综合考核分值计算,综合分以100分为标准,高出或低于按同等比例增加或减少。***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12月16日,北泉建安公司向***支付2021年绩效15394.84元。2022年5月12日,北泉建安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形成北泉纪字〔2022〕1号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审议并修改了北泉建安公司《2021年项目绩效考核程序》,要求(一)每月考核要有依据,2021年项目部绩效考核根据本考核办发布之日起执行;(二)每月的综合大检查暨月度生产例会考核奖评是各项目部月绩效考核依据,要形成会议纪要后对各项目部下发,做好收发文记录。2024年3月26日,***以北泉建安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绩效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于次日进行工作交接后,未继续向北泉建安公司提供劳动。2024年4月1日,北泉建安公司工作人员电话与***沟通返岗,***回复“不发钱,我不会再去了。”2024年4月11日,北泉建安公司作出《旷工解聘通知书》,载明因***连续旷工17日,决定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称其并未收到前述通知。2024年3月27日,***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9200元(7300元月×4个月);2.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45800元(2023年1月至3月和2023年8月至12月根据公司管理制度7300元/月,2023年4月至7月9300元/月,计算公式7300元/月×5个月+9300元);3.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2年绩效工资36000元;4.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3年绩效工资32000元;5.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4年绩效工资7500元(总绩效工资30000元÷12个月×3个月);6.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0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33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633元/月×4个月);7.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工资21460元(根据公司管理制度7400元/月×2个月+7400元月÷30天×27天)。该仲裁委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石劳人仲裁字〔2024〕3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对***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36659.73元;对***主张的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不予支持;三、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2年绩效考核奖金36000元;四、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3年绩效考核奖金32000元;五、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奖金7500元;六、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32元;七、北泉建安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工资15160.92元。北泉建安公司不服,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北泉建安公司与***均认可石劳人仲裁字〔2024〕358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一、二、七项的裁决内容,该院对此予以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北泉建安公司应否支付***2022年度至2024年3月期间各年度绩效工资及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如何确定。 关于绩效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根据***提交的北泉建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显示,绩效实行年终考核制,并根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因此,***主张发放的绩效工资实际为绩效考核奖金。庭审中,北泉建安公司称2022年至2023年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且持续亏损,无利润可供发放绩效奖金及分红,2024年***仅工作3个月,不符合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标准。根据庭审查明,首先,案涉绩效考核奖金作为北泉建安公司薪酬结构的一部分,其并未提交与***约定绩效考核奖金以公司当年度盈利作为发放前提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员工绩效考核奖金与公司盈利状况之间的关联性;其次,***提交的2021年绩效奖金发放数额及北泉建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以及北泉建安公司提交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北泉建安公司员工薪酬构成中包含绩效考核奖金,且绩效考核按照《管理制度汇编》中对应岗位标准以按月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数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据此,即便***于2024年未工作满一年,但其离职前仍正常参与绩效考核,应当为其计算该期间绩效考核奖金数额。因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及绩效考核奖金的计算方式由北泉建安公司制定并掌握,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泉建安公司亦未提交2022年至2024年期间对***的具体考核方式及考核分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北泉建安公司未就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与否及绩效考核奖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尽到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院以***仲裁时主张的数额为准,确认2022年至2024年3月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数额。北泉建安公司应当支付***2022年度绩效考核奖金36000元,2023年度绩效考核奖金32000元,2024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奖金7500元(30000元/年÷12个月×3个月)。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北泉建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北泉建安公司与其沟通时明确表示公司未发放工资,不再返岗,且经庭审查明,北泉建安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北泉建安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北泉建安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计算4个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9066.67元[(9200元+15200元+12200元+12200元+7600元+8100元+7600元+7600元+6600元+7500元+7500元+7500元)÷12个月],故北泉建安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为36266.68元(9066.67元×4个月)。 对仲裁裁决未支持的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未针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对***上述仲裁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判决: 一、原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36659.73元; 二、原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24年1月1日至3月27日期间工资15160.92元; 三、原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22年绩效考核奖金36000元; 四、原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23年绩效考核奖金32000元; 五、原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24年1月至3月绩效考核奖金7500元; 六、原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32元; 七、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北泉建安公司的上诉理由及***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北泉建安公司应否支付***2022年度至2024年3月期间各年度绩效奖金;二、北泉建安公司应否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主张发放的绩效工资实际为绩效考核奖金。***提交的2021年绩效奖金发放数额、北泉建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以及北泉建安公司提交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绩效考核奖金作为北泉建安公司薪酬结构的一部分,员工薪酬构成中即包含绩效考核奖金,且绩效考核按照《管理制度汇编》中对应岗位标准以按月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数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对公司管理制度相关绩效考核的规定是明知的,其在主张的2022年至2024年绩效考核奖金期间每月均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绩效考核,且考核成绩从未低于规定扣款的85分,对此北泉建安公司未提出异议。北泉建安公司抗辩称2022年至2023年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且持续亏损,无利润可供发放绩效奖金及分红,2024年***仅工作3个月,不符合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条件。但北泉建安公司并未提交管理制度规定或与***约定绩效考核奖金以公司当年度盈利作为发放前提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员工绩效考核奖金与公司盈亏状况之间的关联性,亦未提交公司因为经营亏损做出过对2022年至2024年绩效考核奖金不予发放决定的证据。***虽然在2024年工作未满一年,但其离职前仍正常参与了绩效考核,而北泉建安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中并未将员工必须全年参加工作及考核作为发放绩效奖金的规定条件。因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及绩效考核奖金的计算方式由北泉建安公司制定并掌握,但北泉建安公司并未提交2022年至2024年期间对***的具体考核方式及考核分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北泉建安公司未就绩效考核奖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及发放与否尽到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以***仲裁时主张的数额为准,计算确认北泉建安公司应当支付***2022年至2024年3月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北泉建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北泉建安公司亦认可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北泉建安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根据***与北泉建安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定为4个月经济补偿,按照***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北泉建安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36266.68元,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北泉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