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41小区北三路114-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上海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石河子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石河子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3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7元(***预交3737元、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8678元、石河子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5192元),减半收取188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1868.50元,由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39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9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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