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8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41小区北三路114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三路23小区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住所地石河子垦区十户滩镇。 法定代表人:***,该团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标的为952103.82元,执行费11921元。被执行人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到位376049.73元,执行费11921元,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576054.09元(系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承担),剩余案款经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兵0802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飞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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