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保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心,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执行人:**天海新能源装备科技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立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海新能源装备科技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天海新能源装备科技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清偿下余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3809元,执行申请费78066元。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天海新能源装备科技孵化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投资项目未落地,现已被政府收回,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冉红武
审判员 金江明
审判员 李学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