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民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塔公路4公里处金土地棉业旁。
经营者:王勇,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新伟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春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革洪,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革洪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4.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姬      冰
审判员 吐尔洪 · 吾守尔
审判员 努尔艳木·艾海提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