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翟小喜诉被告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沙民初字212号
原告翟小喜,男,
被告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春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小喜诉被告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小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小喜撤回对被告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2.82元,减半收取为57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