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与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901民初3911号
原告: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住所地阿克苏市阿塔公路4公里处金土地棉业旁。
经营者:XX,该厂厂长。
被告: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南大街新伟大厦13楼(美丽华宾馆13楼)。
法定代表人:薛春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清欠办主任,现住12团。
被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诉被告阿克苏鑫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已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宏基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畅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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