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43小区林海花苑公1栋3号、4号、A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市29小区乌伊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审 判 员 游绍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盼盼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