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43小区林海花苑公一栋3号、4号、A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婷,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0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审 判 员 游绍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盼盼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