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43小区林海花苑公一栋3号、4号、A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婷,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70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审 判 员 游绍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盼盼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