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二二四团通城路以东昆仑山枣业公司院内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43小区林海花苑公1栋3号、4号、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13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因案涉工程款将与第三方协商向被上诉人***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故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13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 2、准许***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40元,由***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77元,减半收取3539元,由新疆昆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