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2民初1102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
被告:乌鲁木齐市红枫林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5部队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红枫林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5部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5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1.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931.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
审判员曹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