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红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红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侯强,该部队部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红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奚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红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上诉称,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的土地在我方训练营区内,本案一方当事人为军队单位,且本案属于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本案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疆红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涉案租赁的土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大梁与工九团、军区训练场交汇处,合同履行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业区内无主财产案件。”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并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租赁的土地为合同履行地,该租赁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大梁与工九团、军区训练场交汇处,属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行政辖区,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6部队提出将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莉
审判员安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