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2523民初548号
原告:**,户籍地:西藏噶尔县,现住址:西藏噶尔县。
被告:**,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现住址: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