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民初61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纺织城(开发区)浙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山,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阿克苏地区检验检测中心事业发展科副科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
第三人:阿克苏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昌路1号佳仕苑商住楼4楼。
法定代表人:袁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阿克苏地区纤维检验所、第三人阿克苏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4月19日申请撤诉,并且未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美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京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