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8172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