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瓦执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铁东街道金銮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高峰与大连环球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