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瓦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瓦房店市金銮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与大连环球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0)瓦民初字第5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馨
执行员*志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