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22民初228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黑龙江双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惠家屯。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双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