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
法定代表人:徐长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小川
审判员  姜琳琳
审判员  胡小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