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泰山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214执5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泰山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021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泰山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长波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履行(2019)辽021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
本院认为,(2019)辽021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连泰山门业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90.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戴世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