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

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拉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阿里噶尔县。
法定代表人旦增洛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荦荦,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当雄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当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索朗卓嘎
审判员*永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史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