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藏2523行初1号
原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西藏阿里狮泉河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旦增洛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法定代表人:才旺卓玛,系该局局长。
被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拉萨市。
负责人:*海源,系厅长。
本院在审理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诉讼费50.00元(伍拾元),经撤诉减半收取25元(贰拾伍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达瓦桑姆
审判员白玉兰
人民陪审员国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次仁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