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

*高发、***与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拉立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荦荦,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荦荦,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阿里。
法定代表人旦增洛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初字第6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灵娟
审判员尼玛卓嘎
审判员张莉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