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XX、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526民初105号
原告:***巴,男,藏族,1973年12月4日生,系西藏改则县人。
被告:XX,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生,系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西藏阿里地区狮泉河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洛桑旦增,男,藏族,1965年5月10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永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址西藏改则县城。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巴诉被告XX、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永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月7日,以被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水泥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
本院认为,纠纷已处理完毕,符合撤诉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即1000元诉讼费由原告***巴负担,依照法律规定全免。
审判长尼玛曲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格桑旦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