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汽车运输一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辖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汽车运输一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拖北道*号、天拖北道3号余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汽车运输一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签订地在天津市和平区,故本案应当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诉争房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晓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