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汽车运输一场与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2675号
原告:天津市汽车运输一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拖北道*号、天拖北道3号余门。
法定代表人:肖福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宋二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宇,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汽车运输一场(以下简称汽运一场)与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汽运一场诉称,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28号院内的独立小院(原幼儿园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6000元;3.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起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至腾空并交还房屋为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房屋所有权人,原被告于2017年1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承租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院内原幼儿园独立小院(房屋及小院面积共约251平方米),月租金为4000元,协议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继续租用,但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租金及各项权利义务仍按照原协议书履行。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租金36000元。依照协议书约定,被告拖欠一个月不交租金的,原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原告已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要求其腾空并交还租赁物。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成讼。
被告江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是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聚福里29号,因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金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动产所在地是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院,故被告江金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范 佳
书 记 员 杨金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