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0563号
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龙富园4-1-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江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海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