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693号
申请人:成都市祥佳建筑机具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成都市祥佳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和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祥佳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限额2144281.90元内实施保全措施。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祥佳建筑机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账户内(账号:5405××××3040)的银行存款在限额2144281.90元内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