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4093号
原告: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66元,减半收取计2007.33元,由西藏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次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洛桑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