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2091号
原告:***,女,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文山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xxxxxxxT,住所地:文山市。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武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14,住所地:昆明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