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45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苏0411民初4534号裁定,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对上述保全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攀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