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4534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4534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攀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