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1669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1669号
申请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村委城巷村252-6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云,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申请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晏国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