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西园村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根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常熟路8号。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鲁,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再审申请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吴峻雪
审 判 员 施文璋
审 判 员 姚竞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单天羽
书 记 员 孙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