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木联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博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木联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1379号
原告:苏州博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蔚路9号润捷广场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663738827。
法定代表人:梁周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木联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晨。
原告苏州博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木联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州博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北京木联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博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木联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44元,由原告苏州博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胜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