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30民初1974号
原告:*长青,男,汉族,住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长青与被告黑龙江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长青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款事宜正在协商,原告希望协商解决,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长青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