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22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甲,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乙,男,回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乙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万元,申请执行人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及执行标的款21万元,剩余标的款15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即2019年7月15日前给付5万元;2020年7月15日前给付5万元;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5万元。因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青022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