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与阿怀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3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白正鹏,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西宁市。
申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87349元,资金占用费23619元、违约金63973.14元、案件受理费627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212元,共计892428.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03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