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2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号创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白正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现住西宁市城南新区。
原告*国庆与被告青海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国庆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庆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