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8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74006368
法定代表人:郭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晓,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静,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5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673.8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