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
被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
被告:杨长胜,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长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