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5428号
原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1297B。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