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254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桑倩倩
人民陪审员 李合叶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