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6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8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州环境保护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2020)豫0103执64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执6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浩然